台州职业技术学院公共选修课管理办法(试行)

 

为了加强全院公共选修课的建设与管理,保证公共选修课的教学质量和良好的教学秩序,根据学分制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一、开课目的和类型

1、开设公共选修课的目的,在于改善学生的知识和能力结构,拓宽专业面,充分贯彻因材施教的教学原则和利用学院的教学资源,使学生学习的知识具有跨学科、综合性,并有利于学生综合能力的培养,增强工作的适应性。
  2、公共选修课主要包括人文素质类课程、新兴与交叉学科类课程、通用技能类课程,以及拓宽专业知识面、反映科研成果、反映本学科的最新发展成就、介绍学科前沿、跟踪本学科的高新技术等方面的系列专题讲座等四种。

 

二、开课原则和要求

1、开设公共选修课应当遵循“打好基础、突出主干、拓宽专业面、加强实践、增强适应性”的原则,有计划,系统地开设。
  2、公共选修课的学时数,一般控制在2050学时,并在一个学期完成。

3、鼓励高职称、高学历教师开出高水平公选课程。

 

三、开课程序

1、.各系部在安排好教学计划规定的必修课程教学的同时,要挖掘潜力,调动教师的积极性,积极面对全院开设公共选修课,履行开设一定量公选课的义务。

2、申请开课教师填写《开设公共选修课申请表》,向所在系提出开课申请。经教研室和系部主任同意后报教务处,教务处组织学院教学委员会根据培养目标、教学计划、开课条件和以往运行情况,予以审核确定。

 

四、开课流程

1、每学期第十三周由各系(分院)、部按开课程序向教务处申报下学期全院公选课课程。第十四周由教务处公布下学期公选课的选课目录,包括课程简介、教师简介等内容。

2、每学期第十六周由系(分院)、部教学秘书和教务科共同确定下学期公选课程上课时间、地点,并通过教学管理系统完成预开课工作。

3、每学期第十七周学生网上自主选课(第一次选课);第十八周进行第二次选课(随机筛选和学生确认选课结果并第二轮选课)。

4、每学期第十九周由教务科公布全院公选课程选课情况,并通知相关系(分院)、部教学秘书将教师授课任务、选修课课表发至任课教师。

5、选修人数不足40人的课程将予以停开。已选报不开课课程的学生可以在第二次选课时确认并重选其他选修课程。
  6、选课名单一经确定,学生不得随意退选、改选或增选课程。个别确需变动者,应在开课后一周内到教务处申请办理有关手续,教务处可根据实际情况作适当调整,并通知开课系部和任课教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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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学期第一至二周对一些特殊情况作适当调整,第三周正式开课。教师在正式上课之前,登录教务处“教学管理系统”中打印授课班的学生名册。

 

五、学生选课办法

1、每个学生享有812学分的公选课学分资源,必须修满至少8学分方能毕业。

2、每生每学期最多只能选修2门公共选修课。
  3、公共选修课不能重复选修,也不能选修本专业教学计划中已经或将要安排的相近课程。
  4所选课程与排定的必修课时间冲突时,必须退、改选其它课程。
  5、每年下半年,不安排新生选课;每年上半年,原则上不再安排毕业班学生选课。
   6、学生必须在指定时间内选课,逾期不再安排。

 

六、教学组织及管理

承担公共选修课教学任务的任课教师,要编制本课程的课程简介和教学大纲,并按照教学大纲的要求,遵守《台州职业技术学院教师教学工作规范》保质保量完成教学任务,不得随意删减教学内容或降低教学要求。并在开课前一周将《学期授课计划表》一份交系(分院)、部教学秘书存档,另一份在第一次开课时由教师本人交学生课代表,以便让学生知道教学进度。
  

七、教材选用

公选课教材原则上由任课教师选择合适教材版本,报教务处教材室统一订购。自编教材或讲义须交教师所在系(分院)、部存档备查。

 

八、考勤与考核

1、参加选修的学生,要遵守课堂纪律,不迟到、不旷课。学生请假必须凭请假条和有关证明事先办理请假手续。请假一次,由任课教师批准;请假一次以上,由开课系部批准
  2、任课教师必须认真进行考勤并严格执行《课堂纪律管理规定》,每个选修班由任课教师指定12学生为课代表,协助搞好教学管理工作,并密切师生间联系。

3、公共选修课的考核方式一般不予限制,可以采取开卷、大作业、小论文、专题设计、调查报告等方式进行考核,具体考核方式由开课教师在授课计划中拟定。

4、只有进入选课名单的同学,才有资格参加公选课程的考试,任课教师不能随意添加听课学生。无故不参加考试的学生作为自动放弃处理。

 

九、成绩管理
  1、考核结束后,任课教师应及时批卷,确定学生的学业成绩。并在考核结束后一周内在系统中录入学生成绩,并将由考勤记录、成绩登记的《教学记录本》送交教务处,学生试卷由开课系部保管。  

2、公共选修课考核不及格,没有补考,但可以重修或另选。

 

十、上课时间

统一安排在第3周至第16周的业余时间授课,开设课程一般为2842学时。

 

十一、教师课时津贴

公选课程工作量按学院《教学工作量计算办法》单独计算,酬金不使用开课系(分院)、部经费。 

 

本办法从200691日起执行,由教务处负责解释。